韩磊摔死女童案件维持原判 案发时韩磊神志清醒
2013年的7月23日这一天发生了震惊世人的韩磊摔死女童这一案件,近日。该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驳回了韩磊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韩磊摔死女童案件维持原判
韩磊摔死女童案情回顾:今年7月23日,被告人韩磊在北京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将李某女儿摔在地上,致婴儿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25日对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韩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依法立案受理,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据一审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二审审理采信的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驳回理由1
发生误判说法不成立
此案一审和二审开庭时,韩磊和辩护律师均提出,韩磊当时发生误判,以为女童母亲推的是购物车,车内堆放的是物品。韩磊的行为是摔东西泄愤,而不是故意杀人。韩磊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韩磊自称:“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但多名在现场的证人证实,韩磊把婴儿抓起来,说了句“什么孩子不孩子的”,就摔了下去。当时灯光很好,婴儿车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车里很明显,一眼就能看见孩子。
市高院认为,韩磊的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的物证照片和视频资料,虽然可以证明有人拿婴儿车装载物品,但不能掩盖婴儿车乘坐婴儿的原本的属性。经查,证人及同案人证明韩磊在作案前后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明现场灯光条件良好,韩磊在作案过程中语言表达清晰、行为敏捷连贯,其对被害人坐在婴儿车内有明确的认知,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韩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判对其定性正确。
驳回理由2
罪犯案发时神志清醒
此外,韩磊在庭审中表示,事发当天中午和晚上,他一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和几瓶啤酒,并称其“喝七八两以后就容易狂躁、癫狂”。韩磊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韩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高院认为,经查,证人及同案人李明均证明韩磊在作案过程中及案发前后神志清醒,无异常;韩磊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其在逃离现场途中多次通话;韩磊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市高院认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9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韩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庭外求情
韩磊父母7次上门道歉被拒
昨天,韩磊的女友到庭听取宣判,脖子上系的明黄色围巾非常扎眼。听到死刑判决,这个面色白皙的年轻女子流下眼泪。韩磊被押出法庭时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她。宣判后,韩磊的女友仍不死心,还哽咽着低声向法官诉说什么。法官没有多说,只是劝她“你还年轻……”
记者了解到,韩磊的父母曾7次去被害人家登门道歉,想倾其所有卖房赔偿,只有最后一次敲开了房门,还是被孩子的姥姥、姥爷追打出去。惊慌跑路中,韩磊的母亲头部撞在楼梯上,还一度晕厥过去。韩磊的父亲表示,他愿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回死去孩子的性命,他们真诚地给受害人赔罪,只是为良心得到宽恕。“即使维持原判,我们也希望能得到谅解”。老人在二审宣判前说。
焦点
六证明直指韩磊摔的是孩子
在9月16日的庭审中,韩磊辩称自己摔的是车,而监控录像很清楚地显示他摔的是孩子。承办法官张鹏说,综合现有证据分析,韩磊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明知道摔的是孩子,其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韩磊陈述:我一直觉得她(被害人母亲)不可能推的是婴儿车,而是一辆购物车。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因为是车挡着我,我认为能把矛盾激化到这种程度都是车造成的,所以才举起车里的东西摔下去,直到摔下去之后,有人喊了一声“孩子”,我当时已经傻了。
案件分析: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分析,得出了几点结论。
第一,韩磊本人系近视,且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
第二,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吃饭的饭店到歌厅,韩磊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也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
幼童是无辜的,她还没有完完全全的看过这个热闹的世界,就已经陨落了,摔死女童的韩磊被判死刑,也是受到了该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