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 狡辩称其盗取精液(2)
供述
自己是犯罪中止 对方盗取了精液
面对海淀区检察院的指控,张勇对该罪名无异议。
但张勇辩称,自己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没胁迫徐华。自己与徐华有性器官接触,但徐华说她是处女,如果被强奸,就要告发自己,所以就没有继续,而是穿好衣服自己手淫,故自己的强奸行为属犯罪中止,并不是犯罪未遂。
张勇说自己没有把徐华衣服和胸罩拉起来抚摸并亲吻其乳房,也没把其裤子、内裤脱下,也没有打徐华。
张勇称两人是拥抱、亲吻,自己是左手摸徐华的乳房,右手自己手淫,是徐华摸了自己,手上粘了精液,并抹在裤子上。之后两人谈代理,徐华说她没钱了,希望做风险代理、签协议,自己说先不签,还要考虑一下。后来徐华就走了。
张勇辩称是因两人谈风险代理没谈好,徐华才报案。
身为律师的张勇也为自己请了辩护律师。其辩护人称,张勇同徐华相比,因二人身材、力量对比悬殊,张勇有能力继续实施强奸,他没有进行,应属于犯罪中止。另外,张勇长期做律师,一贯表现良好,且其家人需要照顾。故张勇及其律师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判决
张勇辩解为臆断 行为构成强奸罪
庭审中,检方当庭宣读、出示了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中,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徐华的牛仔裤上、左手外侧精斑,以及其左、右乳头、胸罩内侧唾液斑,均为张勇所留。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及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华双手、右侧大腿、左乳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海淀区检察院指控张勇犯有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徐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针对张勇的辩解及其律师的辩护,海淀法院认为:第一,张勇当庭认可强奸罪名,但纵观其辩解,其对事实描述前后反复,而徐华的多次陈述则稳定、一致,可信性较高。第二,根据徐华陈述,张勇有胁迫的言语。法院认为虽然胁迫的强度有高低,不同个体对所受胁迫也有不同的承受力,但只要客观上存在胁迫行为,就应予以认定,之后再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第三,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张勇在遇到徐华的强烈反抗未能奸入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止犯罪行为,而是继续猥亵,发泄性欲,因此并非犯罪中止。第四,张勇辩称徐华是盗取其精液,因谈风险代理不成而报案,将徐华描述成城府较深、报复心重的女子,而徐华作为涉世未深的在读大学生,家境也不贫寒。因此,张勇对徐华的报案动机的判断,为其主观臆断,不足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张勇的强奸行为是犯罪未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