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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进一步完善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2)

编辑:小男2013-09-10 10:25:41

  【解读】

  “500、5000次”经过实证研究专业论证

  对于点击、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制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网上辱骂恐吓他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军工表示,正式基于这点认识,《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按照《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除了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按照《解释》规定,对于在信息网络上以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将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自诉案件。这意味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也做出了规定:即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读】

  过度限制公诉范围无法保障公民权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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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判刑诽谤网络法诽谤信息诽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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