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刘诗诗”真的要替父还债吗?
电视剧《流金岁月》剧照
最近倪妮和刘诗诗主演的《流金岁月》热播,这是师太亦舒的又一部小说被搬上了荧幕。刘诗诗饰演的蒋南孙是从小含着金钥匙长大、家住上海复兴路三层小洋房的千家大小姐,然而她原本潜心读博、业余拉拉小提琴的白富美生活却因为她父亲投资股票失败而悄然改变。债主们纷纷上门,最后走投无路之下蒋父选择跳楼结束生命。债主集体围堵蒋家声称,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面对如此危机蒋家该怎么办?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父亲的个人债务在其身前由其个人清偿,子女没有义务负责清偿。父亲去世后,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子女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清偿其父亲的债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低于所负债务,不足的部分子女无需清偿,除非子女自愿偿还。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父亲所欠的债务子女不负清偿责任。例如蒋父身前欠债100元,蒋南孙从其父亲处继承遗产150元,那么蒋南孙就要为父亲偿还100元的债务;蒋南孙从其父亲处继承遗产80元,那么蒋南孙就只在继承的80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蒋南孙放弃继承其父遗产,那么蒋南孙无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剧中蒋父欣喜若狂地把所有的资金投入了股市,甚至不惜变卖妻子的珠宝首饰,抵押母亲的洋房向银行借款投资。从蒋父疯狂投资行为来看,蒋父死亡后并没有遗产可供蒋南孙继承。因此面对债主上门讨债的情况,蒋南孙有权拒绝为父还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在蒋父死后,蒋母和蒋奶奶均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同样的,面对债主们的逼债,蒋母和蒋奶奶也可以拒绝为蒋父偿还其身前债务。
投资款也要偿还?
剧中面对围堆堵追,蒋南孙承诺可以帮父亲偿还欠款但无力偿还利息。债主们不依不饶坚决要求本金利息一并偿还,蒋南孙摔下狠话“那我只能请律师来取证了,是共同投资失败,还是我爸问你们的借款。为什么没有欠条?”内心再三盘衡、心虚之下,债主们不再要求利息。债主们空口白牙的上门要求还债,而其所主张的债务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呢?借贷和委托投资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债主们主张偿还借款应当提供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债主们在没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很难被法院支持。在没有借条但债主们有给蒋父的转账交易记录的情况下,视为债主们已提交证据初步证明了其与蒋父之间的借贷事实。若蒋家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相关款项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例如蒋父与债主之间曾签订过委托投资协议或者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曾谈及委托投资分红等事宜。在此情况下,则债主们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那如果是在委托投资关系下,债主们是否就无路可走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债主们是委托人蒋父为受托人,双方之间成立委托投资关系。若蒋父在受托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给受托人赔偿损失。具体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蒋父在投资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来综合考虑。
常言道,投资有风险,借钱需谨慎。家境殷实富n代的蒋父因沉迷炒股投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更是让蒋家三个女人过着负债累累寄人篱下的生活。同时,将毕生积蓄借给蒋父的债主们也令人唏嘘可怜。树倒猢狲散,看来真金白银在手,才是最大的安全感。
作者:杨蕾
第三审判团队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