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分居期间借2800万巨款 女教师被判连带偿还(2)
对此,前夫刘先生在庭审中也作证说,他把所有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了卓某,并没有用于经营活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小菲说,这些债主大都是前夫的亲友,因此,不能排除他们是和前夫合谋,虚构债务。
小菲还说,她与前夫均有不菲的收入,家庭支出有限,根本无需对外举债,更不需要借款几千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 千万元债务 夫妻连带还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菲承担连带责任,和前夫一起,共同偿还这些债务。
这样的判决,对小菲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最近,她经常半夜惊醒。
天降巨债,她不知道该如何去偿还。而这些债务也非她所借,小菲觉得不公平。她感觉自己现在走投无路,她曾经想过死,但是,为了年幼的女儿,她不能死。
小菲说,如今她感觉结婚“很恐惧”,婚姻是件可怕的、高风险的事。
法官说法 不能证明个人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说,小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其丈夫个人债务,不能证明他们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该约定为债权人所知晓,因此,该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菲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小菲辩称其前夫借的钱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官指出,其前夫转借巨款给卓某,不管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利益,其目的均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因此,其前夫对外举债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之需所负之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配偶呼吁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双方签字
小菲认为,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如果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务必让另一方也签个字。
“所有借钱给他的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我大部分不认识。”小菲说,“如果他们有人给我一点知情权和反抗权,我也不会沦落到今天这般家破人欲亡、无家可归的地步。”
“银行办贷款,都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为什么民间借贷,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借款,只要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知不知道都不要紧?”她认为,此类借款,应该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避免配偶不明不白背上债务。
现象 婚内债未必是共同债
婚内举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结果的判决。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官也可能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判“连带”。
比如说,此前本报还报道过另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那起案件的女方,就比小菲幸运。在那起案件中,丈夫阿国和小三共同举债35万多元,但是,债主却将被抛弃的“原配”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了解,李女士的丈夫阿国是在离婚前,就和小三一起借款,共同经营大排档,结果亏损了。李女士却在和丈夫离婚后,收到了来自债主的起诉状。在这起案件中,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守法忠诚的妻子”无须为这笔债务买单,驳回债权人要求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阿国和小三借款时,李女士并不在场,也不知情。同时,债主也没有证据证明,阿国将这笔借款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因此,这笔借款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
疑问 婚内举债为何结果悬殊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有的案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有的案件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婚姻法》理解的不同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除外。如果仅适用这一规定,那么,大部分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应该是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该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将证明“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很多债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针对目前法律解释的不一,林律师建议,应在立法上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大额举债则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等凭证。
说法 共同债务关键看两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两点,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另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应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随着时代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渐弱化;同时,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采用推定规则,会牺牲夫或妻一方的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公平正义。
因此,黄健雄建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应援引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并考虑风险防范成本等因素,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