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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昆山反杀案 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编辑:小男2018-08-31 16:58:0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事发在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一男子下车与电动车主发生口角与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下车对电动车主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电动车主。电动车主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案发视频截图

  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避逃窜,但电动车主继续追赶。最后宝马车司机被砍杀身亡。

案发视频截图

  对此网友纷纷支持电动车主,还有人整理出这种情况下的所有反应,认为电动车主做出了最佳选择。

网友分析

  北京刘志宇检察官解析认为电动车主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综合考量来看,可以认为电动车主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可以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宝马车主持刀追砍可以认定为该种行为,所以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在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迅速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应当对国民行为有引导作用,使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承担的责任,才能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标签:昆山反杀检察官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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