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就“侮辱邱少云”事件从今起登报道歉5天
报纸
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官方微博与@作业本 一起,重新挑起曾经几度刺痛舆论场的“烧烤”话题,开展恶意营销,引发公众愤怒。随后,邱少云胞弟邱少华通过中国青年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2016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随后,孙杰通过微博表示接受判决,并向邱少华致歉。宣读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而背后,邱少华却整整等待了17个月。邱少华一直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一年多的漫长等待,让他身心疲惫,得知宣判结果后,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
致歉声明
逝者有没有名誉权
9月29日,邱少云名誉权案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委会主任胡忠义专程从北京前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将该案一审判决书送到了邱少云烈士的胞弟邱少华手中。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维护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名誉。不幸的是,2016年10月20日凌晨4:38分,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邱少云同志的胞弟邱少华因病医治无效在重庆铜梁病逝,享年86岁。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加多宝“侮辱邱少云”
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死人有没有名誉权,这个是理论上争议很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时候,没有使用“死者的名誉权”的字样,而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司法解释规定,因为侵犯以上几种而对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大街骂人,小巷道歉?造谣成本低,只会更糟糕!对于一个葬身火海的英雄,即使不是为国牺牲的烈士,哪怕是一个普普通通的逝者,也不该用“烤肉”来比喻,这种缺少人性的文案,谁做得?